房产律师:注销《预售登记备案注销表》后将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二卖吗

播放 191次      发布日期:2018-12-21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金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四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甲市乙区XX街358号7号楼五单元1002室、1003室、一单元901室、902室四套房屋出售给我,我通过我丈夫董先生分次共计给付被告购房款合计1360752元。2017年2月22日经我查询得知被告于2015年又将该四套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解除我与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四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预交房款1360752元及利息19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即1360752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2014年3月7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了甲市XX花园一期四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仅支付108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并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后我公司同意原告的解除请求,双方于2015年10月13日、10月14日在甲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注销了四套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注销表》,此后我公司将该四套房屋重新销售。还有原告金女士和其子小董于2014年3月7日向我公司购买了面积233.07平方米的商铺,截止目前尚拖欠商铺款300多万元,我公司与原告解除涉案四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原告要求将该四套房屋的购房款抵顶为商铺的购房款,故本案中我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和一房二卖的问题,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甲市XX花园一期四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甲市乙区XX街358号7号楼五单元1002室、1003室、一单元901室、902室四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通过其丈夫董先生账户向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9日交付定金80000元,2013年3月1日交付房款1000000元。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经过协商在甲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局填写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申请表》,甲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局依法注销了以上四套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注销表》。此后被告将该四套房屋重新销售给案外他人,对此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申请表》、《预售登记备案注销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另外,原告虽主张其向被告总计支付四套房屋购房款1360752元,但经核实,原告所支付的280752元的账户并非被告账户,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向被告支付了该款项。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女士购房款10800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8841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金女士要求解除四套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1360752元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一房二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原告所交付购房款及双倍赔偿、利息应否支持。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一房二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靳律师认为,被告再次出卖房屋的时间为双方已经协商在甲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局依法注销以上四套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注销表》之后,同时办理该注销手续前提为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故被告不存在一房二卖之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双方解除合同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被告理应返还该款项,具体数额原告虽主张1360752元,但就其中的280752元,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项支付给被告;同时被告虽主张解除合同后就该款项双方协商抵顶商铺购房款,但未提供书面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对此事实也不予认可,故应予返还10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银行利息190000元,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未予及时给付,继续占有使用该资金,理应从双方解除合同之日起支付利息,计算至原告主张截止之日(即2017年2月22日),利率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6%应予支持1080000*6%/365*498=88412.0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即1360752元的请求,因被告无一房二卖的行为,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予支持;其主张解除合同及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即1360752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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