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的房屋合法吗

播放 201次      发布日期:2018-12-22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先生、何女士起诉称:甲市乙区803号房屋登记在贾先生名下,为我二人所有的房屋。2016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搬入涉案房屋居住。2017年4月26日,在我们父母回老家后,被告独自居住涉案房屋。2017年5月12日,我们发现被告私自将门锁更换,导致我们及家属无法进入涉案房屋居住使用及出售该房屋。我们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搬出并迁出户口,但其均拒绝搬出及户口迁出。涉案房屋为我二人所有,被告无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无权干涉该房屋的出售工作。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甲市乙区803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我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月,自2017年4月起计算至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我方赔偿无法出售房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房屋购买时间是2001年左右,二原告结婚时间在2005年或2006年,是在购房之后,原告何女士没有主体资格;第二,我的母亲贾女士与原告贾先生的父亲贾大叔是兄妹关系,购房的时候原告贾先生在甲市工作生活,当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但是当时刚参加工作没有经济能力,而贾女士当时具有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因此贾女士借用了原告贾先生的名义购买了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的购房款及装修费都是贾女士支付的,相关的手续是由贾先生代为办理的,因此诉争房屋应当归贾女士所有,而我是贾女士的女儿,贾女士是同意我在诉争房屋居住的;第三,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特别是第二项、第三项请求。诉争房屋尽管登记在原告贾先生的名下,但是因为存在借名买房的客观事实,根据甲市高院对于房屋买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争房屋可以认定为我母亲所有,因此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先生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贾先生的父亲贾大叔与罗某的母亲贾女士系兄妹关系。2001年8月22日,贾先生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贾先生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甲市乙区803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23512元。合同签订后,贾先生称其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甲市丙区支行办理了19万元的银行贷款。诉争房屋于2004年2月24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的房屋坐落为乙区803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贾先生。后诉争房屋交付后,贾先生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使用。罗某称涉案房屋系由其母亲贾女士借用贾先生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购买,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由其母亲贾女士支付,并申请证人贾女士、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出庭作证予以证明。罗某称贾女士同意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其自2007年开始陆续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16年秋季搬入涉案房屋中与贾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2017年3月13日罗某将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贾先生对其与贾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予认可,称双方系债权债务关系,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时确实向贾女士有过借款。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贾先生、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贾先生、何女士主张罗某返还位于甲市乙区803号的房屋,虽然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贾先生,但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贾先生与贾女士双方之间存在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在贾先生与贾女士的争议尚未解决且贾女士同意罗某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况下,罗某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并非无权占有,故在贾先生与贾女士双方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借名买房纠纷之前,不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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