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亲戚间买卖房屋因房价上涨反悔引纠纷

播放 91次      发布日期:2019-04-09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康女士起诉称:我与被告黄女士是连襟关系。我于2009年春节后长期居住A市区,原住房闲置,因被告黄女士因其父母住房地段复垦拆除无房居住向我请求借用该住房。综合各方因素后,我同意将房屋连同家具、用具等一切生产生活设施借给被告,让其父母居住也能帮助照看。农历2011年7月15日,被告黄女士称跟邻居关系相处不融洽,需要拿我的两证核实我厨房东山宅地、拾边地界址,我随即就拿给他。事隔几天后,所在村组通知我回老家房屋进行复核确认。我才知道农村对所有个人房屋及土地都进行重新丈量复核,被告拿去两证的目的是想趁乱登记套取我所有权来既成事实。后我多次跟被告要两证,被告称遗失,我只好登报声明作废。2011年10月底我发现被告行为不像是借房,而是在实施强行侵占我财产权益的行为,我立即要求被告返还借用房,催促无果,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约定事项,强调如续租必须从2012年1月1日支付每月500元租金。后来我多次口头和短信劝其归还,被告捏造已卖给他为借口拒绝返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用房产和物资,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权证,并支付我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的租金;判令被告赔偿我树木损失3200元、公告费25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女士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均系其胡编乱造。我从未向康女士借过住房给我父母居住;讼争房屋系原告卖给我父母的;原告从未向我追要过讼争房屋的两证,其登报挂失行为也是因为讼争的房屋涉及到拆迁,原告为了悔卖而采取的一系列作假行为,综上所述,我从未向本案原告借过任何房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大叔、刘大娘答辩称:讼争房屋系原告卖给我们的,是买卖关系,并非借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9年黄大叔、刘大娘居住的老屋因土地复垦被拆迁,无处居住。黄大叔、刘大娘的女儿黄女士与康女士系连襟,黄大叔、刘大娘遂与康女士协商购买康女士坐落于A市的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32.2和83.8平方米房屋一套,双方商定房屋价款20000元,另房内空调折价1500元,合计21500元。黄大叔向原告康女士支付了款项21500元,当时康女士未出具收条。黄大叔取得该房屋钥匙后,由黄大叔、刘大娘二位老人搬入该房屋居住。当时民主村给村里所有拆迁户都安排了宅基地建房,黄大叔家庭向村里表示业已购买住房,村里因此未给黄大叔安排宅基地。双方对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讼争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于农历2011年7月15日起由被告黄大叔和刘大娘实际持有和保管。后因康女士称房屋系借用给黄女士,并形成矛盾,被告黄女士和弟弟黄先生于是找原告康女士讨要说法,原告康女士退还15000元,期间该房屋仍由黄大叔、刘大娘实际居住至今。原告康女士向被告黄女士索要产权证、土地证未果,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9月19日登报两证遗失,声明作废,公告费用250元。2011年11月30日,原告康女士以房主的名义书面邮寄信函通知被告黄女士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向其收房租,月租金500元。2013年8月9日,原告以讼争房屋系其借给被告黄女士使用为由,要求将该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返还给自己并赔偿相关树木损失及登报费用,遂双方发生纠纷。黄大叔、刘大娘现无宅基地,无其它住房,原告康女士夫妻名下另登记有一套房产。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康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讼争房屋是借用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对此,原、被告分别主张是借用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但通过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对盖然性较大的事实予以采信,进而认定原、被告对讼争房屋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原告与被告黄大叔、刘大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1.从付款情况看,本案中,被告黄大叔、刘大娘于2009年农历二月份取得复垦补偿款后向原告康女士支付讼争房屋价款20000元、空调款1500元,该数额与原告康女士所称收取被告黄女士20000元及黄大叔、刘大娘空调款1500元的数额、时间基本吻合,虽原告康女士辩称收取的20000元系与黄女士之间发生的借款,但未能就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黄大叔、刘大娘向原告康女士交付的21500元系讼争房屋价款和空调款。2.从房屋及权证交付看,讼争房屋于2009年起实际由被告黄大叔、刘大娘占有和居住,原告其后向被告交付讼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被告黄大叔、刘大娘取得房屋后又明确向村委会表示已购买住房无需划拨宅基地,这符合农村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及宅基地使用规定。3.从住房状况及买卖的必要性看,其时原告长期居住A市,原住房闲置,而被告黄大叔、刘大娘居住的老屋因土地复垦被拆迁,无处居住。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必要性,而且原告接收的20000元与该房价值相当。4.从同村居民反响看,当地村委、村民大多数人倾向于原、被告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且有多人联名反映原、被告是房屋买卖,且原告与被告黄女士共同的亲戚亦证明原、被告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以上理由可相互印证,而原告主张借用关系,无证据印证,因此认定原、被告对讼争房屋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而被告黄女士及其弟弟黄先生向原告要回已支付的房屋价款中15000元,该行为是基于房屋买卖协议缺失且由于原告的毁卖而担心原告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被告黄大叔、刘大娘明确表示若房屋过户即将15000元给付给原告康女士,因此被告黄女士及其弟弟黄先生索回15000元非是被告黄大叔、刘大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效力。综上,原告与被告黄大叔、刘大娘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返还村镇房屋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房屋已买卖,双方应予办理变更手续,无需返还。

  原告主张返还房屋内物品,因无借用清单证明,且基于房屋买卖事实成立,应视为已一并转让。原告主张赔偿砍伐树木的损失,因原告未能证明树木的品种数量,也未能对实际发生的损失提供证据,原告可待举证后另案诉讼。关于公告费250元,原告康女士明知产权证为被告所持有而登报挂失,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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